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和《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明确了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相关事项和过渡期的征管工作。
《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同时国税总局要求在国地税改革过渡期,要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并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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