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9号)和《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0号),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银保监29号通知明确,经营保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以及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银保监30号通知明确,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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