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公布《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办法》明确,对于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重点审核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

(二)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三)列为审计、稽核等专项工作中的重点对象;

(四)限制享受告知承诺、网上办事、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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