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暂行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加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工作的规范运行,确保司法救助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
《规定》明确,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司法救助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发放司法救助金前,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向司法救助申请人释明司法救助金性质、准予司法救助的理由、骗取司法救助金的法律后果及救助金的追缴,可视具体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或委托发放。司法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司法救助金的,应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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