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经法庭审查及合议庭合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山东德衡的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当庭宣判: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此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山东德衡的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继续有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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