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8年8月8日。

《条例》明确,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条例》明确,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作字号,但其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具有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词。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

详细信息请登录 市场监管总局

相关法律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