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通知》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详细信息请登录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