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也是该法院宣判的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虽然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本身具有财产属性。虽然央行等多部委曾发布公告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比特币挖矿机的生产与买卖。故原告主张买卖比特币“挖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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