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上诉案。育有三子女的高龄老母亲患癌服用进口药,已花甲之年的大儿子却因医药费问题和老母亲争执不休,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大儿子按份承担老母亲进口医药费。
上海一中院认为,徐老太现为肺癌晚期,在医保内的药物难以达到治疗效果的情况下,使用进口药物进行治疗,当属迫不得已的合理决定。进口药价格昂贵,对其费用支出需要根据自身经济水平量力而行。目前,徐老太前期4个月20余万元的进口药费用已经支出,今后费用最多为3个月,共计15万余元。经调查,徐老太的三个子女均已享受了当地拆迁补偿利益,而且大儿子承认自己在父母分家时拿到了份额较多的10万元,故从经济负担能力上考虑并未超出其承受范围。因此,鉴于徐老太的大儿子财产分配时拿到较多份额,酌定其承担35%的比例并无不当。最终驳回大儿子的诉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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