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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