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或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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