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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