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公布在广东省恢复施行自动进口许可法律规定有关事项。
公告称,即日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恢复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等城市人民政府不再为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肉鸡、植物油等10种非机电类货物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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