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与某投资公司、某房屋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向李某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房屋增设阳台系对原房屋的改造,开发商将其作为全赠与面积空间赠与购房者,购房者因此可以增加房屋实用面积,亦能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这对购房者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本案中,可以推定李某购买该案涉房屋与此具有因果关系,李某有理由相信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的增设阳台部分应是一致的,李某基于案涉房屋未增设阳台而不接受该房屋具有合理性,并主张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不能满足其购房时的需要,因投资公司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要求解除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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