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股东李某签订《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转让金后,质疑《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以未享受股东权益为由诉请退还股权转让金,法院以《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因所附生效条件已经成立而生效为由,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退还股权转让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欲购买被告张某所持有的某旅行公司部分股份。2019年3月,李某微信转账25万元至张某后,双方签订《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同意将其持有的某旅行公司5%股份转让给李某,股份收购总价款为25万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某旅行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合同另行备注:某项目基地拿下操作运转后,把李某写入公司章程。其后,李某以其未享受股东权益,要求张某及某旅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共同返还上述股份转让金。

       详细信息请登录 中国法院网
相关法律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