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财政部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基金来源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9%提取,以及结算参与人按成交金额逐日交纳。权益类品种按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现券按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按不同期限分档交纳。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已满一年参与人可免交。资金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等,银行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动用基金需事后报告,最低支付限额为两千万元。明确结算参与人和机构风险防范、内部管理及追偿追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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