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蓝天公司任职,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蓝天公司欲将张先生调往子公司处,张先生不同意调动。蓝天公司以有合同约定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经张先生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蓝天公司支付张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元,蓝天公司不服诉至海淀法院。
原告蓝天公司诉称,公司已与张先生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赔偿金,要求判决无需支付该笔款项。被告张先生辩称,不同意蓝天公司诉讼请求,双方并未协商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天公司与张先生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了“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张先生的工作岗位(包括调往所属公司),双方达不成一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终止需具备法定事由,不能由双方约定,故该约定条款无效。蓝天公司与张先生协终止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故蓝天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张先生相应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支付张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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