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5日-26日,青岛市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分别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公告均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公告》称,自2022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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