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丈夫借钱却导致自己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没有依据,陈女士将小额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刘先生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丈夫刘先生与被告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先生向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个月。合同由陈女士、刘先生签字和小额贷款公司盖章。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又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刘先生将名下一套房屋就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做了公证并赋予该合同执行效力,陈女士也参与了公证并签字。2018年,陈女士突然发现自己作为被执行人并被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原告认为,其签字行为是为了配合刘先生,对借款合同履行情况并不知情更未使用过该笔借款。而且上述借款到达刘先生账户后又立即转回被告账户,因此双方并未产生真实借款关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详细信息请登录 海淀法院网

相关法律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