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张先生在2013年花费69.7万元,购买了一批包括年份15年、30年的“茅台白金酒”,事后发现宣传资料中成立于2005年3月的酒厂,自诩有五十多年的酿造历史,明显涉及虚假宣传,张先生认为年份15年、30年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他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茅台保健酒业作为生产厂家,成立于2005年3月,从时间上推断,该公司不可能于2013年1月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根据相关规定,判决丰盈公司退还张先生购酒款697000元,丰盈公司支付张先生赔偿金2091000元。

一审判决后,白金至尊公司以及茅台保健酒业上诉。终审法院作出判决,白金至尊酒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丰盈公司支付赔偿款1548048元及其他损失309104元,茅台保健酒业对丰盈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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