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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