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短视频与伙拍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认定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时删除了涉案短视频,不构成侵权,一审驳回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短视频的署名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的涉案短视频是作者独立完成、具有个性化表达,具有较高难度的创作性,法院同时强调,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并没有必然联系,而视频越短,创作难度越高。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享有该视频的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服务者,在有效时间内即时删除涉案视频,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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