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下称《决定》)。
其中,《决定》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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