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腾讯公司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广告过滤功能属于行业惯例,网络用户对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的使用,虽造成广告被浏览次数的减少,但此种减少并不构成法律应予救济的“实际损害”。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既包括消费者利益,也包括经营者利益。而其中的经营者,不仅包括本案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其他同业或相关经营者。被诉行为虽看似有利于消费者,但其将对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及生存空间造成严重影响,最终成本仍需消费者承担。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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