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8日,司法部公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年度检验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依法提交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对于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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