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以“十里桃花”冠名的影视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杨幂将出演该公司投资的新戏,并在文中配发了杨幂的照片,结果被杨幂告上法院。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十里桃花影视公司赔偿杨幂经济损失及公证费用共计52000元。

对于杨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考虑演员通过有偿授权他人使用肖像为其收入来源之一,十里桃花影视公司侵犯杨幂肖像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因杨幂未能举证证明因十里桃花影视公司侵权导致其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或十里桃花影视公司因此获得利益具体金额,因此,法院根据十里桃花影视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综合酌定十里桃花影视公司赔偿杨幂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2000元公证费。杨幂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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