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浙江高院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17家关联与被上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一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天猫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门头处突出使用“天猫”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注册、使用带有天猫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经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主观上具有攀比天猫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明显恶意,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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