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购买了坛女士的房屋后却发现房屋地址被一家公司注册,他多次要求坛女士将注册公司迁出原房屋,但坛女士再三推脱。张先生遂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坛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坛女士将注册于涉案房屋的公司迁出并支付违约金16.9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购买的房屋虽然在出售之前存在公司工商注册的情形,但是因为变更工商注册事项是行政管理范围,并不是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故驳回张先生要求坛女士将公司注册手续迁出的诉讼请求。另外,因为张先生未主张实际损失,故其要求坛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详细信息请登录 海淀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