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某建设公司招录罗某为其从事工地绿化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罗某缴纳社保。2014年10月,罗某乘三轮车去工地时车辆发生侧翻。经认定,罗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受伤后公司否认与罗某存在劳动关系,拒不申请工伤。罗某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日前,乌鲁木齐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应费用。
此前,罗某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仲裁裁决,建设公司应支付罗某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并为其缴纳1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罗某和建设公司不满仲裁决定,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建设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并判决建设公司补缴罗某27个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中院,日前,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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