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传媒公司因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马伊琍的照片,并配以盈利性的广告宣传,被马伊琍告上法庭。6月11日,上海一中院对马伊琍肖像权纠纷上诉案公开宣判。上海一中院认为,传媒公司的行为是具有盈利性的宣传活动,侵犯了马伊琍肖像权,判决维持传媒公司赔偿马伊琍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驳回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传媒公司使用马伊琍参演的影视作品剧照是否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本案中,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剧照能较为清晰的反映马伊琍个人形象,且有多张为正面照,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与可辨认性,因此涉案剧照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传媒公司未经马伊琍同意使用其多张剧照,且从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可以看出,存在对整形医院及声优课程的相关介绍等宣传推广信息,传媒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马伊琍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详细信息请登录 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