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还清被银行列入“失信”行列,陈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立即撤下不良征信的发布,并恢复个人征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因陈先生对于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银行征信系统对于陈先生存在欠款情况的记载并无不妥,只是对于欠款的具体金额存在差异,未予以及时更新,因具备欠款情况即会对征信记录造成影响,故欠款数据更新问题不应认定为侵犯陈先生名誉权。此外,根据双方陈述可知,银行征信系统并非对外公示的网络信息,本人及相关机关单位通过合法手续及途径方可查询,该信息本身并不会在一般公众的范围内对于陈先生的社会评价造成降低。综上,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认定银行存在名誉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陈先生基于此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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