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最高法公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修改、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其中,《决定》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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