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夫妇多次借款10万元整给生意伙伴方某用于经营。借款到期后,方某未偿还债务,李某夫妇也未再向方某催还该借款。时隔四年之后,李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偿还10万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将10万元借款出借给方某,当方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本案中,方某应在2013年8月20日前还清借款,而李某夫妇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李某夫妇又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应由李某夫妇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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