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高院公布一批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用人单位假借疫情,以“放长假”形式打击报复劳动者并迫使其离职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最终用人单位被法院判决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0年5月,劳动者咸某因某公司长期不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投诉至社保中心。当月,某公司以“受疫情影响接单量降低,生产部门合并,工作量增加,且咸某年龄较大”为由通知咸某休假三个月。咸某对放假提出异议要求继续上班后,某公司明确只有咸某撤回投诉并作出承诺后才会撤回放假通知、准许上班。咸某书面通知公司,认为“放长假”系织公司对其投诉的单方报复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某公司在咸某因社保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后,单独向咸某发送针对其个人的放长假通知,且以咸某撤回投诉作为准许其上班的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判决针织公司向咸某支付经济补偿。
详细信息请登录
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