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伪造学历欺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无效,但劳动关系也随之当然无效吗?在北京一中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劳动合同无效,但并不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或自动解除,并认为该案不宜简单认定双方仅构成劳务关系。

      劳动者唐某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某财富公司,但其向公司提供的2006年7月1日哈尔滨美术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系伪造。唐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8月16日,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获部分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提供虚假学历信息,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从而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直接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法院又主张,唐某提供虚假学历信息的行为与其工作能力不存在必然联系,且公司未提供应降低劳务报酬的证据,故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劳务报酬标准,判决公司应向唐某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差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但是,我国实行的是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双轨制,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并不依赖于劳动合同。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或自动解除。唯有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违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时,存有例外。唐某虽未上诉,但直接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可能损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依然构成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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