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遵守公司用以规范员工行为的《员工手册》等内部制度,公司能否基于《员工手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日前,上海高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中,上海高院肯定了原审法院的认定,认为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送达的《员工手册》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
据公司方称,劳动者刘某系某公司华北市场唯一高级管理人员,自2008年起私自在外投资开办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将公司的业务恶意转介给自己投资成立的公司等。公司遂基于《员工手册》对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应当以公示或送达的方式告知员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员工手册》经过上述程序制定以及经过公示或送达,故《员工手册》无法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故解除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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