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法院网公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退市新规行政诉讼第一案一审宣判结果,本案是全国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规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而诉请撤销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决定被诉的行政案件。

       本案原告厦华电子曾系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2022)148号《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认为厦华电子的主要营业收入不满足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终止厦华电子股票上市。厦华电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是证券交易所为实施证券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在业务规则中确立的监管标准。本案中,审计机构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所确立的标准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核查过程予以明确说明,上交所结合厦华电子在公开市场的披露文件,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零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除对上市公司“主要营业收入”认定的参考价值外,本案作为退市新规实施后首例行政判决,明确证券交易所在实施证券监管行为时,可以作为公法上的法律主体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强制退市决定是证券交易所基于公益目的而依法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受合法性原则约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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