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下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等等。同时,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范围内开展业务。《规定》还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等要求。

详细信息请登录 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