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5日,最高法网站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九条,明确涉外民商事案件以管辖权下沉为原则,集中管辖为例外,非重大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中院管辖条件中的“争议标的额大”,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适用标准为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其他地区适用标准为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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