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在劳动者所受刑罚已执行完毕后,用人单位是否还能以此合法解聘劳动者呢?在江西高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再审案件中,江西高院认定公司在劳动者服刑完毕后才解聘的行为违法,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998年3月1日,陈某入职某公司。2013年1月8日,陈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4日,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款三万元。2015年5月31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18年7月31日,公司以陈某于2013年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犯罪记录与犯罪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陈某系在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以陈某于2013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与法律立法本意不符,因此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系依据《南昌铁路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仅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完善,第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体、合同期限都没有变化,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上诉。
江西高院认为,劳动者刑罚执行完毕,即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从双方2015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内容看,此时陈某的刑罚已执行完毕,且公司没有因陈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而是以原劳动合同期限签订的起止时间重新与陈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认为本案劳动者陈某不属于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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