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经认定的律师调解员可调解各类民商事案件,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根据《意见》,调解案件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意见》提出,法院委派、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可以按照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标准不超过法院应收诉讼费的50%。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的调解案件,不得收取调解费,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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