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购买酒水发现异常后,郑某又去该专卖店买了数瓶同款酒水。后经鉴定,专卖店销售的该白酒为假冒品。郑某遂将酒水专卖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的赔偿金。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请。
法官认为,本案中,第二次购买白酒的行为,单纯从数量上看就已超出了自用的可能,而后经查明,郑某在购买这些白酒后并未食用,而是用于投诉、举报和索赔,这是典型的“知假买假”。对于该类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法律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现象形成高压态势,调动消费者的力量参与对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现象的遏制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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