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安排。
《通告》明确,自3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电票(即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自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电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内蒙古其他数电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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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