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该案是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判决后,创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微播公司对涉案数据集合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详细信息请登录 北京市高院
相关法律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