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办法》共16条。《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减分项等6个方面;考核程序分为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7个步骤;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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