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与王某源(另案处理)在明知上家让其拉人进入的微信群是诈骗微信群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用微信拉人进群打广告进行推广”为名,通过赠送小礼品的方式,先后在新晃县、芷江县等地随机寻找店铺老板加微信好友,并将店铺老板的好友拉入上家指定的诈骗微信群内实施电信诈骗,随后,刘某的上家以每组微信群12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其费用。2021年1月20日,刘某与王某源来到晃州镇风雨桥旁的一个服装店内,将店铺老板梁某某手机内的微信好友姚某某等人全部拉入指定的诈骗微信群内。姚某某被拉入微信群后,被群内一名网友以网络刷单返利的形式诈骗607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多个对象提供广告推广,致使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他人被诈骗60700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