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到期未能偿还借款,三债权人将张某及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近日,北京二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令驳回债权人要求王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债务金额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由债权人就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债权人对涉案债务系用于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未尽到其举证证明责任,法院对债权人要求王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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