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上海一中院对台湾知名女艺人林某某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关于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侵害林某某肖像权成立。法院根据林某某的知名度、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疗美容公司支付林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8万余元。某医疗美容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主审法官许鹏飞指出,肖像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行为并未征得林某某同意,且出于为公司招揽生意的营利性目的,构成侵害肖像权。
详细信息请登录 中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