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一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认定公司在主播离职后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主播的肖像用于宣传,侵害主播肖像权。
2022年6月,小菡(化名)入职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在公司的抖音账号上直播卖海鲜。2022年8月底,小菡离开该公司。不久后,小菡发现“前东家”的抖音账号上仍保留着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遂将“前东家”告上法院,以水产公司在公司抖音账号上发布其出镜短视频侵害肖像权为由,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
舟山中院二审认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小菡离职后,在双方未对含有小菡肖像短视频的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在抖音账号上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小菡肖像权的侵害。舟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水产公司侵害小菡肖像权,对主播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公司应作出不再上架相关视频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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