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名称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企业名称使用和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办法》明确,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需将企业名称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依据相关外文翻译原则进行翻译使用;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等。

       详细信息请登录 市场监管总局
相关法律速递